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335號
原 告 姜禮仙
被 告 張瑞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十月六日上午十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就被告
提出之答辯狀表示意見,被告請攜行車紀錄器檔案或翻拍照片到
庭,兩造如有其他舉證,請於本次庭期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