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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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382號
原   告  林惠嬌
       林妙娟
       洪佩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喜 等人之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莊李謚」或「李謚」(住彰化市大埔408番地)之除
  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被告莊喜之戶籍謄本(如已過世,則補正除戶戶籍謄本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按前兩項查得結果,補正本件被告姓名及地址,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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