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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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382號
原 告 林惠嬌
林妙娟
洪佩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喜 等人之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莊李謚」或「李謚」(住彰化市大埔408番地)之除
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被告莊喜之戶籍謄本(如已過世,則補正除戶戶籍謄本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按前兩項查得結果,補正本件被告姓名及地址,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