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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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書正選任辯護人何威儀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第壹段第拾壹行所載「100年8月20日」等字樣,應更正為「100年8月2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第1段第11行所載「100年8月20日」等字樣,顯係「100年8月21日」之誤載,且上開誤載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劉娟呈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