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書正選任辯護人何威儀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8月20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18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蕭涵勻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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