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2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日所為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