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93號原告 李玲芳
韓雲霞 劉麗綠 藍榮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被告 童清傳
林啟偉 王燕琴 即彩印視界圖文輸出社 周文國 即四季果汁舖 朱翠珍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武霖 住新北市○○區○○路○○○號10樓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
朱俊穎 律師被告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白乃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六、七、八、九「A」欄位所示關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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