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書正選任辯護人何威儀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書正自民國壹佰零參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書正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6月13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因被告所涉犯行,業經本院於103年8月29日認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條第1項、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共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被告所面臨之刑責非輕,客觀上增加其逃亡之動機,而有相當之理由可信被告有逃亡以規避刑責之可能性,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蕭涵勻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