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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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06號原告 謝以涵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群凱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0,56
0元,經本院於103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8,31
0元後,原告於103年9月24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10,000元,故本件依原告減縮後訴之聲明,核定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5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倪金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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