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嘉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故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