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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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3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璟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546,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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