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301號
原   告  葉建良
被   告  李文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欄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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