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五五號
上訴人庚○○○
丙○○戊○○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丁○○
乙○○法定代理人 楊淑珍 上訴人己○○被上訴人辛○○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墊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昆煇
法官李錦美法官吳光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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