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子○○被告己○○被告丁○○右二人共同癸○○被告辛○○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壬○○被告 葉許豔雯 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庚○○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孟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