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嘉彧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嘉玲 被告 薛國斌
李芝縵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其犯罪被害人係灃陞貿易有限公司,原告並非犯罪被害人,原告固曾向檢察官對被告提出詐欺告訴,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為審理,然被告二人經本院維持原審之無罪判決,本院無從就併案部分加以審理,原告自不能視為本件刑事案件之犯罪被害人,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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