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八號A
原告甲○○○被告乙○○兼右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六五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楊省三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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