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五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莊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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