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0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
張智剛 律師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 律師
劉大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上午10時,在本院協商室㈢行準備程序,協商整理爭點,並勘驗原告提出之「92年4月28日錄音帶」內容。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