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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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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