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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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九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五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以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五0號判處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又犯妨害風化罪,而為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法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查上開聲請意旨,經核前述受刑人甲○○所犯兩案之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而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