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36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被   告  蘇惠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係在高雄市左營區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威志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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