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474號
原   告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俊煌
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振福陳振興
支付命令,惟陳振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82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