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陳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國家李永發潘信全潘燕華 間因塗銷車輛
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提出與車牌號碼
000-0000、AML-0773及AQS-6893號車輛同類型之中古車輛估價文
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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