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7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被   告  張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73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9月20日上午9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
19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雅惠
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雅惠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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