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43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922、1940、19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者,應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30日判決後,於98年11月9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43號刑事卷宗【下稱原審卷】第51頁)。
被告因不服原審判決,於98年11月12日合法向原審法院具狀提起上訴,其理由略以:原審判決昧於事實而任意推定犯罪事實,又對被告之證據漏而未審,殊難甘服云云。
三、惟查:㈠原審係以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被告3次施用第一級海洛因之自白,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二、五、六分局查獲甲○○涉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書共3份【初步檢驗均呈海洛因反應,警㈠卷第11頁、警㈡卷第5頁、警㈢卷第13頁)、臺南市警察局第二、五、六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案件送驗尿液年籍對照表、採尿同意書(警㈠卷第13、14頁,警㈡卷第
7、8頁、警㈢卷第14頁)、長榮大學確認報告3份(98年度毒偵第1922號卷第12頁、第1940號卷第9頁、第1972號卷第12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9月8日濫用藥物成份檢驗報告書(98年度毒偵字第1940號卷第11頁)在卷,及扣案之海洛因2包、海洛因殘渣袋1個、注射針筒1支可憑,且審酌被告係累犯,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罰執行後,猶未能戒絕革除惡習,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顯見其意志力甚為薄弱,迄未能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本質上乃屬自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危害,且其犯後坦承,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0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原審法院已詳述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故自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
㈡被告雖辯稱原審未依證據認定事實,且對於其提出之證據漏
未審酌云云。惟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原審卷第25頁),且其自白亦有前開證據足資佐證與事實相符,而其於原審審理程序中,經原審提示卷內相關證據調查後,亦表示並無其他證據請求調查(原審卷第30頁),故原審應無被告上開所指未依證據認定事實或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又被告提起本案上訴,復未提出任何新事證請求調查。是以,被告前開所辯,顯係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採證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揭上訴理由,均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具體事由,要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並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