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5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56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侑如
       蔡瑛倩
被   告  朱明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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