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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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888號
上 訴 人  何美蓮
被上訴人 南投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林庚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萬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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