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888號
上 訴 人 何美蓮
被上訴人 南投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林庚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萬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