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漁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捌仟元,嗣經原告追加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捌佰肆拾肆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扣除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原告尚欠柒萬叁仟零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宗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