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短期間內涉犯起訴書所示3件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原因,且無可替代之強制處分,足以防免其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10月16日將被告羈押在案。
二、被告雖以其家中雙親均年逾8旬,缺乏照顧,請求暫時回家照顧雙親生活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查:被告所犯竊盜犯行,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被害人之指述及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扣案物品可資佐證,尚在審理中,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既有如上之羈押原因,且該原因並未消滅,又經核目前尚無其他適合方式足以擔保被告不再反覆實施竊盜犯罪,故本院認仍有羈押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