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8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8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889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八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6年度除字第18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1│ 楊宗澤華泰商業銀行營業│96年2月15日│9,9000元│AB0000000│││││部│││││├───┼──────────┼────────┼───────┼─────┼────────┼───────┤│02│楊宗澤│華泰商業銀行營業│96年3月15日│9,9000元│AB0000000│││││部│││││├───┼──────────┼────────┼───────┼─────┼────────┼───────┤│03│楊宗澤│華泰商業銀行營業│96年3月2日│110,000元│AB000000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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