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6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佑豪(原名林軍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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