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6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佑豪(原名林軍豪)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642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佑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佑豪原名林軍豪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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