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再字第2號上訴人 龔周明
温承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清泗 等人間109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4,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