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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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 邱世杰
楊錦坡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胡紹逸 被告 謝賀全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複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09年3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9年3月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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