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鋼管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來函意旨所指扣案之鋼管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握把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1日刑鑑字第1110086816號鑑定書附卷可參,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物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然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規定甚明,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㈠民眾 陳佳篁 因擔任新北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之維修機電工,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下午3時30分許,因要維修該院第二醫療大樓男廁內天花板上的水管閥門時,偶然在天花板內發現如聲請意旨所載之鋼管槍1把,隨即報警,經員警到場查看後扣案並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驗中心鑑驗,未在上開槍枝上採得可資比對之DNA-STR型別,無其他事證可供調查,亦無發現其他不法事證,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2月14日以112年度他字第471號簽請他結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1年11月30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83295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1日刑鑑字第1110086816號鑑定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2月14日之簽呈等件在卷為憑。
㈡本件扣案之鋼管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略以: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握把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前開鑑定書1份可佐。足認上開扣案之鋼管槍1枝具有殺傷力,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之鋼管槍1枝,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