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904號聲請人梧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宜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宜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乙○○是否亦列為本件之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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