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253號債權人茂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通知書,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99年4月6日所陳報僅為抵押權之讓與通知,非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