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596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及債務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載明利息起迄日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