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32,568元。
該項裁定已於99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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