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被告范姜 冠宇 、范姜 冠旭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98年度家訴字第121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承審法官未能依民事訴訟法107條、判例77年台聲字322號、及87年台抗字第660號之規定,來審核本案救助,而是依熊法官個人主觀預設立場,在有應調查證據而未予調查,未說明駁回救助之合法理由,即強迫聲請人繳交鉅額訴訟費用,熊法官明知本案非但為「非顯無勝訴之訴」還是「顯為勝訴之訴」,因熊法官長期不予理會聲請人請求傳喚本案被告冠宇、冠旭,假設冠宇、冠旭還是毫無回應,便可確認本案被告已放棄代位權利,可逕判原告勝訴。此一重大證據,熊法官長期不予理會。且應調查律師委任狀之真假,熊法官亦未調查,並讓律師使聲請人沒錢繳裁判費,有庇護對造之嫌。熊法官在96年訴字660號,以相同手法用粗魯方式強迫聲請人簽名結案。熊法官經查前科累累,在92至93年的扣押事件中亦用犯法方式扣押,並非法拍賣原告房子,熊法官為聲請人諸多案件參與仲裁者,且都違法駁回,故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聲請人於94至99年間查閱卷宗與公文真偽確定熊法官與其他幾位法官共同扮演「集體打假球事件」,熊法官並在91至93年間,涉嫌製造非法缺繳卡債資料,並送達不合法,達到非法扣押與拍賣聲請人財產之結果,本次代位繼承訴訟,熊法官故技重施,預設立場,執法偏頗徇私。聲請人前聲請訴訟救助,裁定駁回理由為聲請人有分割協議,可領一筆遺產,故不合救助條件,但經原告遞狀說明多次,聲請人無法依分割協議領取遺產,因關係人 翁明甘 、 翁田山 多年來用盡各種非法犯法手段,配合不法法院作業人員的違法亂紀處理,使得遺產始終無法領取。因本案與關係人翁明甘無關,然本件文書送達皆由翁明甘收受,且冠宇、冠旭亦不可能委任律師打本案官司。就此,聲請人多次聲請熊法官調查此一重大證據,熊法官非但不查,且未作訴訟救助更新裁定,逕自發文要求聲請人先繳新台幣(下同)2萬6千元,故為當然違背法令之裁定,足認熊法官違法失職,立場偏頗。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1項規定聲請 熊祥雲 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著有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可資參照。且此種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自聲請之日起三日內釋明之。
三、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於98年6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 范姜冠宇 、 范姜冠旭 等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認承審法官於本件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經本院調取本案98年度家訴字第121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核閱結果,並無聲請人所指承審法官執行職務偏頗之情事。聲請人僅憑主觀之臆測,遽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顯無足採;再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98年8月26日以98年度家救字第5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法官並非熊法官,且聲請人如果有意見不同意該裁定,亦應依法於法定期間內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而非請求法官另行裁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另聲請人主張本件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承審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亦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是亦無該當第3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得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芬
法官陳添喜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