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終止信託合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終止信託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狀不合法定程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公司營業所地址,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請確認被告有幾位)。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若干。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