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周武旺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1.債務人全戶籍籍謄本暨配偶、子女暨財產明細(記事欄物省略)。
2.仁仁診所營業情況,現是否仍在營業,如已停業應另提證明。
3.請說明本件更生程序中,台端擬提出之更生方案內容及還款來源?
4.提出台端之債務人清冊及對各該債務人之債權額。
5.台端現居住之「台南市○○區○○路○○○號房屋所有權人及其與台端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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