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О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騷擾行為及應遠離被害人住居所至少二百公尺之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審酌被告於收受通常保護令後,竟無視國家核發保護令之效力,至被害人住所,並以按門鈴方式騷擾被害人,影響被害人之生活安寧與社會秩序,惟其前無犯罪之前科紀錄,有其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查,平日素行良好,且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林俊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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