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7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7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六號
原告如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進德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台財訴字第○九一○○四二四四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黃淑玲法官許武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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