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彥廷選任辯護人羅閎逸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江政峰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彥廷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呂彥廷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6年11月27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後於107年1月31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雖因本案審理程序已終結,認已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然關於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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