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岳鴻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參參 玖伍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岳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8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煙草(聲請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均記載為大麻)2包(詳見扣押物品清單:106年度毒保字第255號),經送請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驗餘淨重各為0.9389公克、0.4006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3395公克,係均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6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60600334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復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