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告嘉賓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乙○○
一、原告於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訴請求被告品亮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甲○○、溙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戊○○、己○○、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等七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一千萬元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拾萬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若對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十日內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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