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戊○○法定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乙○○、丁○○等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壹仟肆佰元,折合銀元肆拾玖萬柒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肆佰陸拾玖元貳角,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