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九一號
原告丙○○
乙○○被告甲○○
國聯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進國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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