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七九號
聲請人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相對人瑞奇企業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甲○○住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又催告,性質上為意思通知,係準法律行為之一種,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九十七條關於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曾提存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元為擔保金,茲為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聲請人曾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催告於函到二十一日內行使權利,逾期即向法院聲請返還該擔保金,然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該函遭退回,為此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乙件、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各二件為證,且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足憑,核與首揭法條規定意旨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