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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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 律師
郭宏義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正安 律師複代理人 郭淑慧 律師
蔡淑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